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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行社賠償標準 |
http://m.51bfq.cn | 發布日期:2012/5/21 14:19:09 | 來自: |
- 國家旅游局發布的《旅行社質量保證賠償試行標準》規定: 1.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預付款后,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,應提前三天(出境旅游應提前七天)通知旅游者,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,并賠償旅游者已交預付款10%的違約金。 2.因旅行社過錯造成旅游者誤機(車、船),旅行社應賠償經濟損失10%的違約金。 3.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議合同不符,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,應退還旅游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,并賠償同額違約金。 4.導游未按照國家或旅游行業對客人服務標準的要求提供導游服務的,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所付導游服務費用的兩倍。 5.導游違反旅行社與旅游者的合同約定,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,旅行社應對旅游者進行賠償。 1)導游擅自改變活動日程,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,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、導游服務費并賠償同額違約金。 2)導游違反約定,擅自增加用餐、娛樂、醫療保健等項目,旅行社承擔旅游者全部費用。 6.導游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,擅自增加購物次數,每次退還旅游者購物價款的20%。 7.導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門指定商店購物,所購商品系假冒偽劣商品,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的全部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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